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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龍華區法院昨日審理一起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8被告受審
  出售個人車輛信息文昌一交警昨過堂
  倒賣個人信息獲利63萬
  8名被告
  昨日,海口龍華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8名被告來自不同的地區、從事不同的工作,其中有民警、個體戶、公司總經理等。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一民警利用職務之便,通過交警大隊內網下載海南省部分車主的車輛信息,然後出售給一保險公司海南分公司電子保險部總經理。
  記者 劉凡靜 通訊員 沈玉華
  崔善紅 文/圖
  民警通過內網下載信息
  賣給保險公司部門老總
  42歲的林某是海南文昌人,他在被捕前是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的民警,主要負責交警大隊電腦網絡車輛信息的管理及維護。
  2010年的一天,林某接到一個女子的電話,該女子請他幫忙拿到一些車輛信息,並願意以一定的價格購買。
  林某隨後瞭解到,該女子是中國人×保險海南分公司電子保險部總經理曹某。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林某利用其負責交警大隊電腦網絡車輛信息管理及維護的職務之便,用辦公室的電腦,以公安賬號、密碼登錄公安內網,多次搜索並下載海南省車輛信息,其中包括車主姓名、電話號碼、汽車品牌、型號、車架號、發動機號以及購買保險的日期等信息。林某通過U盤將信息拷貝至家中,然後編輯成電子錶格,分多次將信息發送到曹某的電子郵箱中。林某以每條信息0.3元的價格與曹某進行結算。曹某收到林某發來的信息後,先後分十次向林某指定的銀行賬戶上存入共計10000元。據統計,林某拷貝出來的公民車輛信息共計約3萬條。
  昨日,在庭審現場,林某稱自己並不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去拷貝公民車輛信息,而只是為了幫曹某。“既然她想要,我能夠幫到的就會儘力幫。”林某說,他知道對方拿信息用於“拉”保險業務,他不認識曹某,兩人沒有見過面,只是通過電話溝通,事後獲得的一些利益都是通過銀行轉賬的。
  保險公司一數據管理員
  昨日一起受審的8名被告人來自不同的地方,從事不同的工作。
  林某平原在陽×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電銷部擔任數據管理員。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7月,曹某多次通過飛信聯繫到林某平,請求購買全國多地公民個人車輛信息。
  林某平在接到曹某的電話後,通過QQ聯繫到了一個網名昵稱為“da”的網友(身份不詳),從該網友處陸續購買了包括浙江、深圳、天津、海南等地的大量車輛保險即將到期的個人車輛信息,然後將其從“da”處購買的公民個人車輛信息分多次以不同的價格轉賣給曹某。偵查機關發現,林某平將賣給曹某的所有信息儲存在一個32G的U盤中,經海口市公安局網絡警察支隊檢測,內有河南、湖南等地公民個人車輛信息近60萬條。
  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曹某多次向林某平指定的兩張銀行卡分別匯入33.45萬元及30.51萬元,共計63萬餘元。
  2011年8、9月,曹某將從林某平處購買的約13萬條車輛保險日期為2009年-2011年海南省公民個人車輛信息倒賣給龐某波(另案處理)。2011年8月至9月,龐某波分別向曹某提供的賬戶上匯入共計13.51萬元。
  在庭審現場,林某平表示購買來的信息主要用於公司內部使用,並幫助曹某搜集信息獲取了一些利益。
  保險公司經理為提高業績“買”個人信息
  顏某麗與辛某軍一起在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事,顏某麗是河南分公司網電管理部經理,辛某軍是公司產險網電事業部西區第三中心負責人,兩人在工作上有業務合作及聯繫。
  2013年3、4月,辛某軍與顏某麗商量怎樣提高公司業績。法庭上,辛某軍稱其認為業績不高的主要原因在於信息源太差或緊缺。兩人達成一致後,便分頭尋找和聯繫購買公民個人車輛信息,主要是保險登記日期在2012年下半年的信息。
  隨後,辛某軍聯繫了太平×人壽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員工孫某君,表明想購買符合其要求的河南省公民個人車輛信息。孫某君為了向辛某軍提供相關信息,便聯繫到了其個體戶朋友夏某波,讓夏某波幫忙購買。夏某波隨後找到一個叫“劉某”(具體情況不詳)的男子聯繫購買。
  “劉某”隨即將其處存有的10餘萬條車輛保險登記日為2012年下半年的河南省公民個人車輛信息賣給夏某波,並與夏某波商定交易價格為4萬元。夏某波從“劉某”處拿到上述信息後交給孫某君,並與孫某君商定交易價格為6萬元,孫某君將該信息通過電子郵箱發給辛某軍。
  辛某軍收到信息後將信息的交易價格告知顏某麗,顏某麗隨後將信息進行備份,同時將信息交給陽×保險總公司進行測試。陽×保險總公司測試後,以顏某麗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為由拒絕為顏某麗提供的該份信息支付費用。
  此時,曹某恰好向顏某麗求購河南省的公民個人車輛信息,顏某麗便將其備份的上述信息整理出包含河南省五個地區共計18萬餘條發送給曹某。曹某收到顏某麗發來的信息後,向顏某麗指定的賬戶中匯入了3500元。
  昨日在法庭上,顏某麗辯稱,其擔任分公司網電管理部經理,也是分公司負責人,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是其主要工作職責之一,而公民信息主要用於保險電話營銷,以此提高公司業績,並不是給自己謀利。而他後來將不能“用”的信息發送給曹某,並不是為了謀取利益,而是因為“我跟她是同事,以前在一個公司共事過,關係很好”。對於曹某匯來的3500元,是“出於朋友的原因,用於請客的錢”。
  160元買來的個人信息
  他整理後賣了12.8萬元
  在昨日受審的8名被告中,碩士畢業的王某被捕前是北京中天×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電銷北京分公司總經理,目前已取保候審。2013年6月開始,曹某陸續向王某求購遼寧、黑龍江、天津等地保險登記日期為2012年下半年的公民個人車輛信息。王某接到消息後,在北京市中關村外一電子市場門前天橋上,向一名中年婦女(身份不詳)購買了兩張光盤,花費160元。這兩張光盤中刻錄有大量的公民機動車車主信息。王某將光盤帶回家,將光盤中的公民車主信息編輯整理後,與曹某協商好以每條車主信息1元的價格出售了上述的公民個人車輛信息。曹某收到王某發來的信息後,多次向王某指定的兩張銀行卡內共分別匯入41890元、86144元。
  2013年6月,曹某將從王某處購買得來的7633條保險登記日期為2012年1月的海南公民個人車輛信息倒賣給麥某文(另案處理),麥某文後給曹某的賬戶轉了15200元。
  在昨日的庭審中,王某稱,買賣公民個人信息主要是為了牟利。案發後,王某已退贓。
  法院昨未當庭作出判決
  檢方提醒加強信息保護
  海口龍華區檢察院認為,林某無視國法,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應以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曹某等7人無視國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經過昨日的審理,未當庭作出判決。
  記者從檢察機關瞭解到,這是我省首例非法出售和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據辦案的檢察官介紹,不法分子主要通過互聯網、信息集中的單位等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而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源頭有很多種渠道,包括金融、電信、工商、醫療、教育、交警等部門,以及房地產公司、汽車等銷售公司等。據介紹,公民個人信息流入社會以後,可能會產生嚴重的結果。公民個人信息被泄露後,如果落入不法人員的手中,很有可能延伸出其他的一些違法行為。
  檢察機關提醒廣大市民,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個人信息保護,不要輕易向陌生人和不相關的公司或個人提供自己的信息。  (原標題:出售個人車輛信息文昌一交警昨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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